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学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8-04-28 | 10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修订版)》的通知


各位会员: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修订版)》已于2018年4月26日经2017年度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即日起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修订版)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为Emergency Governance Society of ShenZhen,缩写为EGS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应急管理理论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实践人员及相关专业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知名高校、非政府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加强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为基础,以提升决策咨询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为途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不断增强学会的学术权威性、会员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管理部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跟踪国内外各类新兴和先进技术的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具有深圳市特色的应急管理理论与实务研究,为完善深圳市应急管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案设计。

(二)咨询服务。配合与协助政府、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进行应急管理创新实践,积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应急管理科技项目论证、区域风险评估与应急规划等事项,为深圳市应急管理工作实践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三)交流合作。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现状,定期举办应急管理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应急管理领域之间的交流活动。

(四)宣传教育。协助政府组织应急知识及城市公共安全科普宣教活动,配合政府开展灾害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专业培训。开展应急管理和城市公共安全专业技能培训,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

(六)科技转化。围绕应急管理的预防与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恢复与重建等工作环节,开展相关技术、物资、装备等应急产品的研发,特别是风险科技和保险技术在应急管理和城市公共安全领域的应用,发挥保险的风险管控功能,促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七)产业推动。整合“政、产、学、研、用”多元化社会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深圳市应急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高校师生等和从事应急管理实务工作且具有科研能力的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理论研究、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应急救援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培训认证、应急知识传播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一定的研究、科研开发推广、培训咨询等能力。

二、单位会员

凡拥护学会章程、与学会专业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必须经如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审核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会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大会决议须经委托和到会会员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法定代表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并表决,理事会决议须经委托和到会理事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和罢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与副会长的管理工作;

(二)主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学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对学会人事管理提供指导与协助;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发起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研究、项目开发、专业培训与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环节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徽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中文字样与“Emergency Governance Society ”英文字样组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