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服务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各位会员: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服务制度》、《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项目管理费用收取标准》、《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秘书处薪酬管理制度》已于2017年3月27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服务制度
2.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3.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项目管理费用收取标准
4.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秘书处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
2017年3月29日
附件1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学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政府与社会应急管理沟通与交流平台,促进中国应急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实行会员制。
第四条 会员享有《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须履行《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高校师生等和从事应急管理实务工作且具有科研能力的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二)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理论研究、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应急救援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培训认证、应急知识传播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等。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根据学会章程规定:拥护学会章程、与学会专业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二)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在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一定的研究、科研开发推广、培训咨询等能力的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审批程序
(一)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签名);
(三)单位会员填写入会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学会审核申请材料;
(五)经学会批准入会的会员,在交纳会费后由本会会员服务部核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资料和刊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服务标准
(一)获得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证一个;
(二)可使用“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个人会员”名称作为个人荣誉和从业、社会交往的身份;
(三)免费获得学会提供的行业简讯;
(四)会员优先参加学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
(五)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年度大型活动或培训;
(七)优惠得到学会的相关期刊、资料和发布的相关信息;
(八)学会将定期对会员进行走访,了解会员需求,听取会员意见或建议。
(九)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服务标准
(一)获得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单位会员牌匾一块;
(二)可使用“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单位会员”名称作为本单位的荣誉、并以学会单位会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交往及企业经验交流;
(三)在学会举办的活动中提供单位展示的机会,如担任学会组织相关活动的主持人或主讲人;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国际性活动、外事活动及学会对外的项目合作机会;
(六)根据会员单位的不同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会员之间的资讯、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
(八)邀请参加学会举办的年度会议及专业性研讨会、大型学术活动,学会不定期向会员单位推荐优秀行业人才;
(九)通过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信息平台,宣传推广会员单位简介及重大事件;
(十)免费得到学会举办的部分会议和培训教材资料;
(十一)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与桥梁。
(十二)其他相关服务。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学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由本会直接管理,单位会员应安排专人负责与学会联络。
第十四条 每月上旬发展的会员,月底最后一周核发会员证、牌匾。每月下旬发展的会员,经审核通过后下月底最后一周核发会员证、牌匾。
第十五条 个人、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工作单位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函告学会会员服务部,一遍保持联络并变更会员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 发展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会议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通过,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单位实体解散,被注销或依法宣布破产应及时函告学会会员服务部。
第二十条 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要向学会会员服务部提出退会书面申请,报经学会理事会审议批准,交回会员证、牌匾。
第六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
表1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接受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每年会费交纳以会员证有效期截止日的前十五条进行交纳,单位会员会费由会员服务部与企业单位的会员代表联络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所收会费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建账,用于开展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相关的活动、会员服务及学会日常办公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每月由财务部和会员服务部向秘书处、会长室报告。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对应急管理事业做出贡献,热情支持学会工作、为学会建设作出贡献的会员,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会员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优秀会员单位(个人)、物质奖励、减免会费等。
第二十八条 对会员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学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会员的表彰和处罚均记录在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试行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秘书处。
附件2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为加强学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学会经济实力,促进应急管理事业的发展,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学会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待摊费用等。
第五条 应收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对应收款项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期末应分析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条 预付账款是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租金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第九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十二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秘书处综合管理部为学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编号、领用、借出,并责成各责任人对其资产作妥当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会工作人员移交固定资产时,应会同秘书处综合管理部共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章 流动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应付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二)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应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应交税金是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四)预收账款是指向会员单位预收的会费。
(五)预提费用是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预提的费用等。
第十八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各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及时清算。
第五章 净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理事会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会各项收费必须遵守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学会收入来源于会费收入、赞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一)会费收入,可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赞助收入,可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三)提供服务收入(为政府、企业、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活动而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例如政府给予的会议专项拨款),应当视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政府专项拨款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 期末,应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七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费用是指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应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交通费、折旧费、租赁费等。
第二十五条 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应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期末,应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或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限定或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二十七条 学会各项支出必需遵守国家各项财务法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发生的各项支出经办人要做好计划向审批人提出申请,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依照学会理事会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第三十一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会长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三条 按月及会计年度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凡需借会计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但不得在借阅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或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如切实有需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清单,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会财务由秘书长主管,并设置财务人员。学会每月将财务报告报会长和秘书长阅示,每年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会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四十条 学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学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审查。
第四十二条 学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之前,秘书处要根据一年运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
第四十四条 每月10号之前,秘书处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和本月的实际需要制定《请款计划书》,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会长阅示;
第四十五条 若请款金额超出年预算或不在年预算范围内,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如情况紧急,可以以通讯会议方式代替会长办公会议,为确保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会长们如在确定时间内未能给出回复则视为同意。
第十二章 印章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二部份组成:即学会财务专用章和学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分别由二个人员管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印章使用需由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使用表》,经由秘书处负责人同意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四十八条 学会公章、学会财务公章、学会发票专用章由秘书长负责保管;学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四十九条 证照领用需由经办人填写《证照登记使用表》,经由学会负责人同意签字批准后,方可领用。证照复印件需注明“只用于某事项”。
第五十条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学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保管。
第十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一条 票据管理部门
秘书处综合管理部作为学会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会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对购得的社会团体会费发票、服务业发票指定专人保管,设立台帐,对票据的保管、领用、签收进行登记,不得散失。
第五十二条 票据购、领、用和销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票据的购入管理
1、票据购入由秘书处综合管理部派专人凭会费收据准购证到财政委票据管理处购买及凭地税发票领购薄到地税局发票中心购买,票据包括:会员会费收据、服务业专业发票。
2、票据管理人员在购入的票据封面按其号码顺序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编号。订本式收据以本为单位,已编号的票据应在领用登记注销簿上按类别、顺序分别登记。
(二)票据的领用管理
1、秘书处综合管理部收费人员或票据开具人员在领用票据前,须登记注明领用票据事由、数量,方可领用。领用时由经办人签字并检查是否有漏号。
2、秘书处综合管理部票据专管人员必须在票据领用登记注销簿上进行领用登记。并在发放票据时应严格把关,采取“交旧领新”方式。
(三)票据的使用管理
1、票据开具人员必须根据会计规范要求开具有关票据,并在其存根上注明银行收款或现金收款的字样。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2、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3、收款人员必须根据学会章程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
(四)票据的注销管理
1、票据开具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明票据开具总金额、作废号码,并将存根联及时交还秘书处综合管理部票据专管人员,办理注销手续。
2、票据专管人员须检查票据开具是否合理、金额是否入帐、存根与作废联是否完整,审核无误后在登记本上做注销登记。已经收回的收据存根应按收据顺序号排列、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后施行,并试行三年。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秘书处。
附件3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项目管理费用收取标准
项目管理费用是指学会在承接项目过程中,组织、参与和协调项目前期准备活动,如项目鉴定、准备、预评估、谈判,编写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实施计划等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扣、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费用、展业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以学会为合同主体签订的项目,对于项目(承接)管理费用的收取,学会将之分为三类标准:
1.学会独立承接,委托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承办的项目,合同额在50万以下,学会收取30%合同额的管理费用。
2.以学会为主导,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配合承接的项目,直接由所承接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承办的项目,合同额在50万以下,学会收取25%合同额的管理费用。
3.以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为主导,并由学会配合承接的项目,直接由所承接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承办的项目,合同额在50万以下,学会收取15%-20%合同额的管理费用(具体管理费用由双方商定,根据学会在承接项目中的工作量来核算比例)。
4.以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为主导,并由学会配合承接的项目,直接由所承接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承办的项目,合同额为50万或50万以上,学会收取的管理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附件4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秘书处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秘书处全体员工。
第二条 目的
建立规范的薪酬管理体系,提升薪酬体系的内部公平性和激励性,实现学会员工价值体现,促进学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原则
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原则,采取“以岗定薪、以能定级、以绩定奖”的分配形式,建立职、权、责、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总体水平
根据学会成长周期及可持续发展状况决定各类岗位薪酬水平,当前,学会采用的是混合薪酬策略。其中,高层岗位采用市场领先薪酬战略;中层岗位采用市场追随薪酬战略;基层岗位采用市场滞后薪酬战略。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薪酬结构
学会员工收入总体上包括固定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浮动工资)、补贴、奖金、福利五大组成部分,根据各类员工的各种实际情况有不同的组合。
第六条 基本工资
根据岗位序列,各层级岗位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比例如下:
岗位 | 岗位工资 | 绩效工资 |
秘书长室/高级咨询顾问 | 70% | 30% |
部门负责人/高级专员 | 80% | 20% |
专员 | 85% | 15% |
薪级表: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薪酬体系的基础,它是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确定各岗位的职级。
(一)岗位工资确定的原则:
以岗定薪,薪随岗变,实现薪酬与岗位价值挂钩;
以岗位价值为主、能力因素为辅,岗位与能力相结合。
(二)岗位工资的用途
1.五险一金缴纳基数;
2.考勤异常计算基数;
3.其他基数。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体现了员工在当前岗位和现有技能水平上通过自身努力为学会实现的价值,它与季度的考核结果挂钩。
具体考核指标授权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考核分数系数对应表:
分数 | 95-100 | 90-94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70分以下 |
系数(K) | 1.2 | 1.1 | 1 | 0.9 | 0.8 | 0.7 | 0 |
第七条 补贴
一、会龄补贴
已转正员工从试用之日起在学会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增加工龄工资100 元/人,累计工龄达十年或十年以上的按照工龄工资最高标准1000元/人发放。
工龄工资统一在每年1月1日定期调整,每跨一个自然年度即为满1年。
二、住房补贴
从异地入深员工(仅限于管理层)前两年可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其中,正职为3000元/月,副职为2000元/月。
第八条 福利
员工福利包括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节日费用、旅游、体检、商务考察、行业交流、学历教育等。
第九条 奖金
秘书处可根据学会发展情况于次年1月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奖金总额为上一年底年终结余的50%,结合岗位年度考核系数计发。
为了更好的培育学会专业人才,建立稳定的人才队伍,确定学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在2017-2019年间,秘书处奖金实行最低固定奖金保护制度,即个人奖金经年终结余核算后,可按照下述方案补齐差额:
岗位 | 奖金/基本工资(倍数) |
秘书长室/高级咨询顾问 | 4 |
部门负责人/高级专员 | 2 |
专员 | 1 |
第三章 工资特区
第十条 发放范围
学会急需的特殊人才。其中包括:做出较大贡献者、稀缺人才、顾问、特聘人才等。其目的是为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使学会与外部人才市场接轨,提高学会对特殊人才的吸引力,打响学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十一条 设立原则
(一)谈判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谈判确定;
(二)限额原则:特区人员数目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学会发展情况限制总数,宁缺毋滥。
第十二条 薪酬水平的确定
特殊人才的具体薪酬水平,由学会依据薪酬调查的市场价格、个人能力、过去的业绩和经验等经过谈判协商确定。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入职定薪
学会对正式聘用的员工依据其经验、能力、岗位职级按学会薪酬等级标准确认员工的试用期及转正后工资,工资特区人员除外。
第十四条 晋职晋级
学会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胜任能力、贡献大小等条件原则上每年度内开展1-2次评级或评先工作,根据评定结果应用于员工的职位晋升或职级晋升。
第十五条 降职降级
学会员工因工作目标、胜任能力、违纪违章等原因被降职或降级的,其薪酬水平按照降职或降级后的岗位级别确认其薪酬等级。
第五章 核算支付
第十六条 核算周期
学会以自然月为工资核算周期,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七条 工资条
员工薪酬结构当中的工资组成项目将体现在其工资条当中,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执行的代扣代缴项目也同步列入。
第十八条 停工支付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导致员工待岗停工1个月以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待岗停工1个月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待岗的,学会不支付停工待岗期间的工资。
第十九条 出勤核算
病假扣款金额=岗位工资/21.75*病假天数*40%;
事假扣款金额=岗位工资/21.75*事假天数;
(三)婚、丧、产假支付标准
1.婚假:婚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
2.丧假:丧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
3.产假:产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
(四)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代扣代缴
学会根据国家法规从员工每月薪金中代扣代缴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公积金、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赡养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代扣代缴的费用。
学会根据国家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从员工每月薪金中扣减由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未结欠款、经济损失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扣减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批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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