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自律公约》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学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1-06-05 | 2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自律公约》等文件的通知


各位会员: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自律公约》、《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信息披露制度》、《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舆情应对制度》、《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6月3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自律公约;

    2.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3.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信息披露制度;

    4.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舆情应对制度;

    5.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

2021年6月5日



附件1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行业市场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应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范围内从事应急管理业务的本学会会员企业,应遵守本公约;非本学会会员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下设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应急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不违规经营。

第五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应急行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倡导应急行业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七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章 应急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守则

第八条 严格遵守应急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坚持原则、尊重客观、秉公办事、抵制不正之风。公正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尊严和荣誉。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应急行业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第十一条 应急从业人员必须工作到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从业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应急安全类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四章 行业自律检查

第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1名,牵头开展自律委员会各项工作;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自律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自律检查以不定期抽查为主,重点抽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


第五章 投诉受理、处理

第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处理与行业自律有关的各类投诉工作。

第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尊重事实的原则。自律委员会委员对涉及本单位或本人的投诉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自律委员会从学会秘书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投诉处理小组,由投诉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自律委员会投诉,自律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向当事人答复。


第六章 行业自律惩戒

第二十条 对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通过微信公众号、学会网站和学会文件);

(三)取消参加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

(四)取消学会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自律公约的,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向被处理企业或个人发送“违约处理事项告知书”。被处理企业或个人应在接到“违约处理事项告知书”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自律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要认真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建立行业自律档案,记录被处理企业或个人的违约事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了积极推进学会的体制机制创新,规范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布制度,切实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密切政府、媒体、社会和民众之间的联系,合理调节公共关系,正确处理公共事务,现结合学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置

新闻发言人作为一种“制度”,其内容涉及学会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针对这些内容提供的一种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

经学会理事会推荐,指定由学会秘书长担任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的新闻发言人,全面负责组织秘书处有序完成学会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新闻发言人可全权代表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发布本会信息。

2、负责接待来访的新闻媒体记者,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就记者拟采访的问题及人员予以配合、联系并进行答复。

3、认真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对本会重大事项召开新闻、网络媒体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进行通报。

4、及时在新闻、网络媒体发布涉及本会的新闻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学会的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学会会员、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5、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监控、研判涉及本会工作的舆论热点问题,并广泛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所涉及关于学会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对影响较大、评论较多的舆情进行研判、处理,发表权威言论,掌握舆论主导权和话语权。

6、负责建立学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新闻、网络媒体对学会的有关报道,及时向本会主要领导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三、新闻发布的方式

新闻发布的方式,可采用直接面对记者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情况通报会、座谈等方式,也可采用不直接面对记者的书面发布和通过网络发布等方式。

四、新闻发布的管理程序

1、学会拟召开新闻发布会,应由新闻发言人先拟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内容及材料,呈报会长进行审批,严格对涉及本会重大信息发布、舆情答复口径的审核、把关。

2、已获审批的新闻发布主题、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按调整变更的主题内容进行新闻发布。

3、对涉及学会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须第一时间报告本会会长,统一发布口径,经会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布。

4、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5、新闻发言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上级主管机关的决策精神,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6、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学会的名义和在职身份擅自发布新闻。对违规发布新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五、新闻发布的管理程序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所有。



附件3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信息披露制度


一、为规范本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会组织规范运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会组织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三、本社会组织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对本社会组织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本社会组织的财务情况;

4.本社会组织接受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5.本社会组织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6.本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7.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四、信息披露是本社会组织的持续责任,本社会组织应该重视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的披露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社会组织内部刊物、网站、或张贴展示等。

五、本社会组织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六、本社会组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会组织信息披露事务。

七、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秘书长进行规范化审查并签字;

3.本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发。

八、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九、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会组织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社会组织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十、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会组织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社会组织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一、本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十二、本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

十三、本社会组织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保管。

十四、本社会组织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会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十五、由于本社会组织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会组织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十六、本制度经本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4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舆情应对制度


为快速、妥善应对突发舆情,提升舆情应对、舆论引导能力,有效预防、减少舆情造成的不良影响,维护学会工作环境安全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1.及早防范

及早发现和掌握动态性、苗头性、预警性舆情,预防与应对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及早减少和消除不良影响。

2.导向正确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在大是大非和原则问题上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做到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及时表态、谨慎定性。

3.公开透明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有效地发布信息,主动答疑释惑、澄清事实、说明情况,关键时刻不失语、不缺位。

二、工作职责

涉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舆情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订舆情应对工作方案;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调查具体情况,理清事件脉络。

三、舆情研判

1.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工作,积极监控、研判涉及本会工作的舆论热点问题,并广泛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所涉及关于学会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如有舆情,第一时间上报秘书长,重大舆情应同时抄报会长室。

2.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舆情事件及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应及时安排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或预案,报送会长室。

3.各业务部门开展重大活动、发布新闻前,应提前做好舆情分析及预判,提前防范,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对于有可能产生负面舆情的,应提前研究制定相关预案。

四、舆情应对

1.舆情应对方式以新闻发布的形式为主,获悉舆情后,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上报,及时回应媒体采访要求和社会关切,同时实时监测和跟踪研判舆情,及时通报事件调查处理结果。相关新闻发布要求依照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执行。

2.对于一般性舆情事件,须报告本会会长室,统一发布口径,经会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布。

3.对于重大舆情事件,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安排处置工作,及时予以回应。

五、奖惩机制

1.对在舆情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及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一定奖励。

2.对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发布相关新闻或者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未按职责配合新闻采访或者做好舆情应对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年度考核评先选优的资格。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损害学会形象的,将按照相应的奖惩办法给予组织处理及处分。

六、其他

1.综合管理部应对当年舆情应对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舆情及时上报评价、奖惩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所有。



附件5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推动深圳应急安全行业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满足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学会)在建设应急安全标准体系的作用,加强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深圳应急学会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深圳市市场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三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标准编制规则;

(三)优先支持符合深圳市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和满足重要领域公共安全行业及相关产业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鼓励采用转化国际标准;

(五)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深圳应急学会标准采用双编号。例如:T/EGSSZ XXX - XXXX /ISO XXXXX: XXXX

第六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印发。

第七条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工作组织机构:

(一)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团体标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战略规划并对团体标准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进行审核决策。

(二)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公共安全与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专委会)(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学术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负责团体标准工作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包括标准化专委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提案受理、立项审批、标准审核、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的执行。

(三)每个深圳应急学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标准工作小组落实、具体文本的起草工作。标准工作小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每个标准工作小组应至少包括 2 名该领域专家。

(四)设立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审定专家库,专家随项目所在领域需求增减,固定专家聘期为 2 年,其他专家可根据项目需要随时调整。


第二章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照《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操作中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准化专委会提出应急安全行业范畴内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提案,鼓励各单位、各企业及会员单位牵头提案,标准化专委会也可根据行业需求提出项目提案。报送提案时需提交《深圳市公共安全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编制说明》、标准草案等文件。项目提案工作按季度申报,滚动管理。

申请提案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尚未在国内等同采用的国际标准的采标标准;

(五)深圳应急学会标准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基础通用类、产品类、技术类、装备类、操作规范类、方法类、管理类等,按行业需求,不断完善。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一条 标准化专委会对制修订项目提案的必要性和市场适用性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学会正式发文立项。如未通过论证, 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二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将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组成标准工作小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检验验证等。标准工作小组确定标准技术内容,通过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期最长为六个月,如六个月不能提交标准报批稿,视立项单位放弃项目。

第十三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执行,包括标准的结构、格式、版式等。

第四节 主导单位变更

第十四条 如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主导单位,变更后的主导单位原则上须由有技术实力的其他主要参与单位产生,并经标准化专委会批准同意。

第五节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标准化专委会审查后,面向审定专家、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会员单位以信函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有意见,应当说明依据或者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日。

第十七条 标准工作小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标准化专委会。

第六节 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的审查由标准化专委会组织进行,审查前提交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审查说明与请示。参与审查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参与起草人员不可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审定会议纪要要点的要求。

第二十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 15 天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送审稿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标准工作小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审查。一年之内,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点,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七节 批准、编号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专委会负责组织对深圳应急学会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深圳应急学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等)的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工作小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预审核合格的,报送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理事会进行审批,理事会可对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审批的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发布公告。

第八节 复审

第二十五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准化专委会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七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深圳应急学会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深圳应急学会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二)需要修改的深圳应急学会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执行。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深圳应急学会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深圳应急学会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八条 复审结果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发布公告。

第九节 印发

第二十九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批准发布后送印,标准工作小组应做好相关的校对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准化专委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学会及标准化专委会可依据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开展解读、培训与宣贯。

第三十二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发布两年后,标准化专委会组织有效性评估。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应给出具体依据。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筹集提供。

(一)标准编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支出由标准发起单位预算列支或通过第三方赞助筹集。

(二)深圳应急学会标准的立项、审定、发布等工作,按项目制筹集启动经费,经费来源主要为申请立项单位及参与起草单位的赞助。

(三)如遇标准化专委会实地审查起草单位资质,标准化专委会专家交通、食宿及劳务费用由起草单位承担。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版权。深圳应急学会标准的版权属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学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会员单位可通过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专利。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六条 共同标准。学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标准的使用。学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组织依据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学会批准授权。


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制定流程

    2.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3.关于审查《XXX》标准的申请表

    4.编制说明的内容

    5.《_______》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

    7.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审定会议纪要要点

    8.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9.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公告

    10.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附件5-1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制定流程



附件5-2

附件5-3


附件5-4

编制说明的内容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参与单位、主要工作过程等; 

二、确定深圳应急学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项目的社会意义和经济

性,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修订深圳应急学会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深圳应急学会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5-5


附件5-6


附件5-7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审定会议纪要要点

深圳应急学会标准审定会议纪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组织单位、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三、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四、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五、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六、标准审查会议结论;

七、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附件5-8

附件5-9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团体标准公告

20  年第  号(总第  号)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批准《标准名称》(T/××× ×××—××××)团体标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