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监事会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各位会员: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监事会制度》、《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执行会长选举办法》已于2020年5月15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监事会制度
2.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执行会长选举办法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
2020年5月16日
附件1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监事为监事长。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监督学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四)监督理事会遵循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发,向全体会员公告。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如通过会员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
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执行会长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学会组织架构,推动学会高质量发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设立执行会长1名。由学会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首任执行会长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执行会长候选人资料应在理事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理事公开,以保证理事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本会执行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需担任学会副会长职务。
第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会长会议、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拜访会员,倾听和了解会员需求,服务会员;
(三)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指导学会发展规划、内部建设、业务发展等工作;
(四)落实、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
(五)接受并完成会长所交办工作及委托事项。
第七条 此办法提交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